同时,由于产品供应链上部分使用强迫劳动也会触发《强迫劳动产品条例》,这也就意味着,企业不仅要自查确保不使用强迫劳动,还要审查供应链上产品的直接、间接供应商是否存在强迫劳动情形,如出口的家电产品,可能包括采矿、钢铁、塑料、电子等供应链生产、经销商等全部企业,这使得条例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,可以覆盖社会绝大多数行业。

此外,《强迫劳动产品条例》不仅监管线下市场,也监管线上渠道。《强迫劳动产品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通过在线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销售的产品,如果针对的是欧盟的最终用户,则应被视为已在市场上销售。如果相关经济运营商以任何方式将其活动指向成员国,则认为销售产品针对的是欧盟的最终用户。因此,欧盟可以基于《强迫劳动产品条例》对跨境电商的行为进行限制。
一旦调查机构发出要求,调查所涉经营者则有义务从收到请求的3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。调查决定作出后,涉及强迫劳动产品的经营者可能会面临失去欧盟市场的严重后果,撤回在市场出现的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,并禁止使该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现或从欧盟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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